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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一個地區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的中心,具有人口密集、經濟容量大、交通便利、信息靈通等特點,城市管理又是提高城市整體功能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證,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我市在查處違建上加強了人力物力,并不斷改進完善工作方法,但目前我市住宅小區在屋前、屋后和利用屋頂空間亂搭亂建以及亂破墻開門、開窗等違法建設現象還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若對住宅小區違法建設問題不加以重視和有效遏制,小區違章建筑行為必將愈演愈烈,勢必影響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和文明城市(社區)的創建,進而影響市民生活質量和環境質量的提高。 違法建設屢禁不止的原因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 現對違法建設的查處,主要依據的是《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城市規劃部門所做的城市建設整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相對于城市的快速發展,已顯得相當滯后了。一些條文來界定違法建設的性質,非常模糊、籠統,實施中很難把握和操作,需要運用自由裁量權,而且對于情節輕微的違章建設的處罰相對較輕,起不到應有的懲戒效果,勢必增大城建管理的執法難度。 (二)法律意識差。 規劃法的實施起步晚,宣傳的力度相對薄弱,比起《刑法》、《民法》的深入人心,人們對其的認識和重視遠遠不夠。一部分人存在“我搭點房子關你們什么事、犯什么法”的法盲意識;一部分人則認為“我搭建房屋,只要鄰居不反對,就不是犯法”,根本就無視自身違章行為對城市規劃造成的損害。再有則認為“如果自己的違章建設即使被發現也沒什么大不了的,就算拆了,我找機會再建,又或者找找所謂的關系擺平”。這些意識在小區違章建設的當事人頭腦中普遍存在,也是造成小區違章建設屢禁不止的思想根源。 (三)建筑設計不合理加之地產銷售的誤導 開發商對住宅樓設計結構不合理,是違法建設滋生的溫床。一些小區在設計建造完工后,留下許多“控制可鉆”,例如:外觀造型葡萄架,悶頂層,采光井,外置露臺等等,加上地產銷售人員在售樓過程中一些“可使用、可搭建”等語言誤導,導致違章戶抵觸執法、據理力爭的現象,從而給城監執法帶來很大的困難。一是發現難,違章建設在屋頂建設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二是查處難,即使被發現了,住戶緊閉房門,任你喊破嗓子敲破門,聽之任之。三是執行難,有的頂層違章建筑搭成并被查處后,執行無從著手,因高空位置的限制,強拆人員自身的安全和地面行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力量跟不上。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擴大,新建小區不斷增多,規劃監察的執法力量日顯薄弱,加上措施有限,拆除違章建設的難度大,結果導致違章搭建的問題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從而導致你搭我也搭,你建我也建的攀比風。另外,隨著我市人口的不斷增加,監察執法人員缺少,經費緊張,裝備落后等問題十分突出,這也是造成小區違章建設屢禁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歷史原因造成的痼疾。 小區的違章建設行為在不同的經濟階段有不同的特征。一是“文革”期間無政府狀態造成無人管理,群眾住宅區的灶披間、廁所間,在一些老住宅內大量形成;二是80年代初期下放返城人員,為解決居住問題,依附在父母、親眷的老屋邊搭建居住點,盡管就業以后落實了住房,但因違章建筑物出租帶來的經濟利益誘使違章業主不愿拆除違章建筑物;三是規劃執法和規劃實施以來,小區建設的住宅結構設計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而九十年代造的小區住宅結構問題相對較多,四是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區周邊村莊拆遷力度越來越大,有的村民為追求政府的拆遷補償,突擊加層擴建;五是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不斷提高,于是一些商住樓的平臺或頂層出現大量搭建。 如何解決上述原因,不是靠單一部門能夠解決的,也是城市管理者的一大顧慮,更需要喚醒廣大市民對《規劃法》的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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