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邵武順豐順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處罰事由: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2019年第11號)之規定,你公司應扣未扣2018年的個人所得稅32000元,應扣未扣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36000元,合計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68000元。經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你公司未能在限期內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你公司處應扣未扣稅款1.5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02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2000元。 行政相對人名稱:邵武順豐順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入代碼:913507********270D 法定代表人姓名:何儀忠 處罰結果:對你公司處應扣未扣稅款1.5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02000元。 國家稅務總局邵武市稅務局 2025年8月13日 |